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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语言文字立法
2010-11-26    《中国语言生活》电子杂志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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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社会语言生活更加纷繁复杂,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主要包括:要求恢复使用繁体字问题;保护方言,在中小学进行方言教学,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不经批准开设方言频道、方言栏目,发行方言版动画片、电视片等等;滥用外文,大众传媒越来越多地夹杂使用字母词、外语词,商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只有外文,没有中文,中国人名、地名标牌使用外文,以及外文的错误翻译等等;新词新语、网络语言、火星文以及谐音乱改成语等等问题。上述这些问题,有的是有法不依,有的是缺乏执法监督机制,有的是无法可依。这些都需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者去面对,需要研究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政策、策略和工作措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对上述有些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地方语言文字立法情况

  200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通知》要求,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于2002年、2004年和2005年,联合召开了三次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座谈会,督促和指导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西藏、黑龙江和新疆修订了已颁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法规。北京、山西、四川、重庆、山东、湖北、天津、云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南、福建、广西、安徽、宁夏、浙江、贵州、内蒙、陕西、河北、海南以及汕头、太原、大连、西安、南昌、贵阳新颁布了29个语言文字地方法规和规章,总共出台了32个地方法规和规章。其中,地方法规24个,地方政府规章8个,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6个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形成。

  二、形成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语言文字专项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层: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暂缺);

  地方性法规 (24个)。 

  第三层: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1个,《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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