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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施行开创了语言文字工作新时代
2010-11-25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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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文化和社会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创了语言文字工作依法行政的新时代,在我国语言文字发展史上和国家的整体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0年来,全社会普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相关主管部门大力加强依法管理,全力推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规范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极大地促进了语言文字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一,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执法监督工作深入推进

  《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明确要求,32个地方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三分之二的地(市)建立健全了工作机构,各级人大、政府和相关行业系统不断加强组织领导、规划部署、统筹协调、管理监督,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地方法律规章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促进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队伍和机制的建设、完善,创设并巩固了“行政推动、部门协同、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语言文字工作的保障条件和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第二,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效显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体系初步建立,为国民语言素质的培养提高提供了科学的评价手段。普通话水平测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作网络,并进入计算机智能化测试和管理阶段。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立测试站1296个,培养国家级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43291人,累计测试达3000万人次;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汉语能力测试体系的研发及测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参与两项测试的人数稳步增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语言文字工作的四大重点领域——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发挥。各类城市积极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效解决了工作中的部分重点难点问题,截至2009年底,共有32个一类城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191个二类城市(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40个三类城市(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限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通过达标认定,分别占全国一、二、三类城市总数的89%、57%、11%,极大推动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和应用水平的提高,城市的语言文字使用面貌发生了根本性改观。全国各地已命名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597所、省市级示范校11314所,为宣传、推广、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打下了坚实基础。从1998年起举办的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成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平台。

  10年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已成为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的主导用语用字,成为我国不同民族和地区间的主要交际工具;越来越多的公民具备了普通话应用能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程度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语言应用能力、语言文化素养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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