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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语言文字立法
2010-11-26    《中国语言生活》电子杂志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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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目前,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19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7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或《条例》)。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分析,从中能反映出地方语言文字立法所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细化,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

  各地制定的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地方法规、规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人民政府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保障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的用语用字,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以及罚则都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其中,有以下几方面重要内容:

  1.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提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山西、江苏、湖南、福建),要求人民政府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要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要“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山西、四川、重庆、山东、湖北、天津、云南、上海、江苏、湖南、河北等);将学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列入教育督导”(山东、天津、浙江、宁夏、贵州);“建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的评估制度”(安徽、贵州、福建);“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山西、重庆、天津、辽宁、江苏、广西、安徽);“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北京、湖北、云南、吉林、上海、贵州、内蒙、陕西、河北);“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四川、江苏、湖南、安徽、浙)。

  多年来,一些地方的语言文字工作开展不起来,处于相当困难的境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对语言文字工作认识不到位,不重视,没有把语言文字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这些省没有独立设置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而是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原有的编制已被挪用,只有一个人分管语言文字工作;没有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经费,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省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等重大语言文字方面的工作都没有进行,当地的普通话推广程度差,人们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低,语言文字工作远远落后于其他地方。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用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提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求人民政府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教育督导,建立评估制度,为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些提法非常重要,为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明确了地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确定了有关行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职责具体化(黑龙江、山西、山东、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宁夏、陕西);将有关行业系统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细化(云南、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广西、安徽、内蒙)。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理顺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职责,以便规划指导、管理监督;需要明确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便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地方语言文字立法,用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职责,细化了有关行业系统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便于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3.对普通话测试机构职责进行细化(黑龙江、四川、山东、湖北、云南、吉林、上海、福建、广西、安徽、浙江、宁夏、贵州、内蒙、陕西、河北)。一些地方规定设立普通话测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普通话测试工作;规定对普通话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发普通话等级证书。为地方测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4.对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要求进行细化(各地)。

  由于各地汉语方言不同,学习普通话的难度也不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要求:①对达标人员的年龄提出具体要求,例如,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有关人员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②对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达标等级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等等;③扩大了要求达标人员的范围,例如,扩大到相关专业的学生、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宾馆服务员以及新闻记者、律师等等。

  5.对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出要求: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北京、山西、重庆、山东、湖北、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湖南、福建、广西);要求配放规范字标志牌(四川、天津、云南、上海、福建、安徽、浙江、宁夏、陕西、河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可以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这个问题是立法过程中很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也是各地语言文字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此,上述这些地方规定题词和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对已经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的题词和招牌,要求配放规范字标志牌。这种提法既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又表明坚持简化字方向的态度,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用字管理。

  6.对罚则进行细化,加大处罚力度。规定聘请社会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媒体应进行监督,必要时对违反行为予以公开播报(予以公示);对违反公共场所用字,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处以警告、限期拆除、销毁、处以罚款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话测试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黑龙江、新疆、北京、山西、四川、重庆、山东、湖北、天津、云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南、福建、广西、安徽、浙江、宁夏、贵州、内蒙、陕西、河北)。其中,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规定,超出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处罚范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的处罚等级是“警告”,用于违反规定的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很多人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没有罚则,“警告”不是处罚。其实,“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等级。语言文字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的载体,是人们社会生活中须臾不能离开的。语言文字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因此,对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法律责任设定是恰当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有两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即对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公共场所中违法用语用字规定的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处分;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中违法用语用字规定并且拒不改正的,以及干涉他人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聘请社会语言文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媒体监督;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些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更具操作性,加强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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