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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施行4周年,省语委办于2010年10月28日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召开座谈会。各市语委办干部及部分语言文字专家参加会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2006年8月2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座谈会上,省语言学会会长陈庆祜教授给全省语委干部做了一场精彩的语言文字专题讲座。陈会长回顾了建国以来尤其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来,我国语言文字工作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成就,对社会语文生活热点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展望了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的美好前景。
合肥、宣城、芜湖、阜阳、铜陵五市的语委办同志在会上作典型发言,分别介绍了本市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的成绩和经验。淮南、黄山、蚌埠等市汇报了迎接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筹备情况,其他各市也对城语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作了交流。
省语委办主任孙海珍同志在会议小结时强调,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安徽省《实施办法》,是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我们要依法推动各项语言文字工作,省语委将通过调研、督察等方式加大语言文字执法力度,大力推进城语评估工作。孙海珍主任要求与会的各市语委办同志要向局领导汇报会议精神,认真谋划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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