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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践与思考
2010-10-28    语言文字报(4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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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省情 出台地方法规

  我省199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我省语言文字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肯定。但是随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条例》中的诸多条款和内容已不相适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些内容也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因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7年我们出台了《河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5章26条,有的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了细化,如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有的体现了河北特色,如对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规定: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为加强宣传,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

  制定《实施办法》,我们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基本遵循《条例》的框架。《条例》施行10年来,本省广大语言文字工作者普遍反映其力度较大,符合我省实际,效果较好。因此,《实施办法》依然基本遵循了《条例》的框架。主要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有明确规定,而《条例》中没有的部分作了补充修改。

  二是强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遵循的是“教育引导和强制性相结合,更注重教育引导”的立法指导思想。为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效实施,《实施办法》重点规定了本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主要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强化对规范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批评教育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作出了“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或予以警告,并通过公告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改正”的规定。

  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建议

  第一,适时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是引导法,但比较软弱,缺少刚性。

  第二,由国家语委出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细则,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现象,需要国家语委用实施细则来统一,如:交通指示牌的拼写方式,要与交通部协调统一。国家广电总局第26号令,对播音员的普通话等级不作要求,使各省新闻媒体领域对播音员的普通话要求掌握不一。

  第三,加大全国人大和国家语委的执法检查力度。全国人大和国家语委要不断到基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执法检查,国家层面予以重视,地方人大才会上行下效。这项工作如果不断受到领导层面的关注,各级语委会受到鼓舞,积极性得到调动,工作水平会不断提高。

  (宗欢记:河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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