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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强调大学的社会责任有利于高等教育品质的提升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9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表明我国政府普及高等教育的决心不可动摇,试图再回到象牙塔中的是逆时代潮流的。但这并不等于大学完全要放弃自己的这块“精神家园”,而去迎合世俗的潮流,附和大众的品味。的确,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将使大学的独立精神与自主权受到挑战,这有史为证,但两者并不是水火不溶的,事实上,导致我国现有大学社会责任感减弱的并不是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而是来自于深层的体制原因,因而,大学可以利用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这一大好时机,弘扬原有的或重新培育起大学的社会责任感。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强调大学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品质的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对大学的一个挑战是: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是否会导致教育品质的下降?确实,如果不顾教育的客观规律,而一味地扩张,必然会导致教育品质的下降,但大学适度的发展对我国大学不但是有利的而且是必要的,关键问题作为教育主体的大学与大学的知识分子要在喧闹与浮躁中保持一份超越的态度与批判的精神。这种超越的态度并非是迂腐与泯顽,而是以一种冷静和理性来审视现实、反身自身,检视人们思想的狂热、行为的盲动和政府权力的滥用。正是这种超越度与批判精神,才使大学之所以成为大学,否则与人欲横流、锱铢必较的世俗之地无异。一所大学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它的品质将难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有人曾对在计划体制下的清华大学的毕业生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无论学校条件还是生源素质都一流清华大学,其毕业生和普通的工科院校的毕业生相比没有太大的区别。[6]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原因是,在计划体制下的清华大学很难承担起它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无传统意义上的“大学”,只有所谓的“院校”。这种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总之,中国的大学在世俗化的过程中,必须有做好抵抗外在的各种诱惑与各种权威控制的准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保持自身的独立的精神与批判的眼光,只有这样,我们的大学才不至于沦落为政治的附庸与世俗的工具。
注 释: [1][2][3] 转引阎光才.大学的社会责任[J].随笔,2001.3.
[4] [5]转引杨东平主编.大学精神[M].辽海出版社.
[6]参见杨一鸣、朱小蔓.论现代高等教育的品质提升[J].高等教育研究,2001.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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