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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大众化中大学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2003-01-03    袁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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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大学固有的一些理念正在不断地接受新的挑战,各种办学思想在新旧体制的冲突与磨合中产生。纵观我国的近代大学发展史,不难发现,我国有关大学的办学理念与思想并不匮乏,但经过建国后长达几十年的政治运动的冲击,使得我国大学原有的一些独特而进步的大学理念变得支离破碎,在许多大学还来不及整理与粘合这些思想碎片的时候,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压力又纷至沓来,高等教育大众化在为大学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我国高等教育史上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压力就是:大学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既要完成普及高等教育的社会义务,又要承担起大学应有的社会责任,而不至于完全落入世俗化的陷阱之中

  一、大学的社会义务是指现存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对大学提出的基本要求,大学的社会责任则是大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应承担的独特的使命与责任

  斯蒂芬在他的著作《管理学》中,曾提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的“社会义务是工商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一个企业当它符合了其经济和法律的责任时,它已经履行它的社会义务,仅此而已,它达到了法律的最低要求。”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工商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它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而不做那些有损社会的事情。”[1]比如,一个企业的社会义务是为人们生产或销售产品,只要它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不违反现行的法律,那么它就履行了社会义务,尽管它的产品从人类长远的利益来说可能是有害的(如严重危及生态环境等)。但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则要考察到其产品是否有有利于人类长远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义务是低层次的而社会责任是高层次的。

  相应地,大学的社会义务是现存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对大学提出的基本要求。它往往是成文的,具体化的。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基本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大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首先必须积极地去履行其社会义务。因而大学根据社会的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为社会提供服务,都是作为现代大学的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不是大学的社会责任。

  大学的社会责任则应超越社会义务这一层面,它是指大学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应承担的独特的使命与责任。它是不成文的,抽象的,它更多地作为一种独立的精神与灵魂而存在,表现为对人类终极价值的关怀,对高品位文化的蓄养,对理想主义的追求。它“是一种纯粹自发的道德自律和排除了任何强制和功利的自我价值评判。”[2] 台湾林清江先生认为“大学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五项:第一追求真理,发现新事实,发明新事物,加速变迁与革新的速率;第二是进行全人教育,培养有知能、有远见、有人品的社会成员,既形成社会的流动,又在平等中促成进步;第三是传递文化规范,维护社会的安定,又鼓励知识分子善尽批判制度的角色,建立新的文化规范;第五是推广知识至各阶层,满足社会需求,提升社会的生活水准;第五是善尽上述各项责任,协助缔造人类社会的光明史。”[3]1985年英国牛津大学毕业的红衣主教纽曼在他所著《大学的理念》中,认为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4]这种大学理念奠定了近代大学作为知识权威与社会良知中心的社会地位。这些都是有关大学的社会责任的阐释。由此可看出大学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规范,而后者是一种理念。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提升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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