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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只打苍蝇不碰老虎
http://www.edu.cn   2010-08-31 作者: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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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之所以可以贩卖个人信息而谋取不义之财,原因就在于某些不良招聘网站、电信运营商、银行、医院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见钱眼开,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所以这些合法获得和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才是源头,而只有堵住信息非法泄露的源头,才能算是打到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老虎”!

  现在有一些奇怪的现象,连法院的执行机构都很难甚至无法查到的个人银行存款、手机号码等信息,一些调查机构却敢打包票查得到。而且他们还往往所言不虚。

  从企业层面来说,像某省移动通信公司那样敢于直接藐视保护个人信息之法律义务的,大概还并不多见。而是否真正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护,则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非法泄露和贩卖信息的,才有判刑入罪之虞,但对于疏于管理而导致员工泄露信息的,还并没有有效的法律制约。所以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那样,出现企业大规模学习培训劳动合同法的热潮。

  这提示我们,刑法固然是最严厉的打击手段,但却不一定是最有效的制度设计。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的情况,确有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猎头网站的服务,随意下载个人信息,或通过虚假招聘,收集个人信息出售获利。因而,有必要通过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一种“合理谨慎”的制度设计,衡量机构是否采取了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并在其疏于保护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笔者建议通过引进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制度,通过经济赔偿手段来逼迫那些具有保护信息职责的企业不敢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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