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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部分地进入市场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又将产生什么影响?
这主要应反映在观念层面和政府教育资源的全面整合上。当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农村与城市、贫困家庭与富裕家庭获得同一标准的“义教券”时,即表明义务教育中公共产品要素部分是相对公平的,至少比现有的公平更有说服力。这是就观念来说。若从政府教育资源的全面整合而言,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应有所区别。由于历史的差距,贫困地区学校与发达地区学校、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一般学校与重点学校同时被学生用“义教券”作为择校的对象,前者必然受挫,难以得到较好评价,办学经费仍然难以筹措。但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信息和家庭及学生自身因素,贫困地区学生多数会在当地或附近择校,这是可以想见的。因而,政府特别是较高级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扶持并稳定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之间的差距,也是必要和可能的。
或问:政府用什么资源来实施宏观调控,这与义务教育部分进入市场有何关系?若不考虑别的因素,资源恰恰源于市场。当最低标准的“义教券”公平发放时,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实际已经得到第一次调控,即通过学生之手已使发达地区相对缩减投入而转移至贫困地区。发达地区由于总体经济发展而使较多家庭不满足最低标准“义教券”水平的教育质量,其超过最低标准的需求部分由家庭按相应质量等级学校标准支付,因而总体上并没有降低发达地区义务教育水准,只不过家庭承担了本应承担、过去却由政府承担的教育经费。其他方式的调控,纯属非市场的行政手段,暂不论及。
(三)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体制重构
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建国后经历了(1)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统收统支、三级管理”;(2)“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3)以突破集权为特征的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0年以后)的地方负责制;(4)1985年以后的重心下移格局和预算单列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对于贫困地区,1995年后中央通过“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门扶持;(5)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的“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的新体制,几个阶段。这个新体制仍然是强调政府而且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只不过削弱了乡(镇)的投入。
通过前面对义务教育的融合产品属性的理解以及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教育券的讨论,我们可以如此重新架构义务教育的投入体制(见下图):
对此模型架构有两点需要再说明:
第一,中央政府制定最低投入标准,地方政府向家庭发放的“义教券”应达到投入“最低标准” ;
第二, 政府、学校、学生(家庭)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学校不是简单的领导与从属的关系,而是因学生为纽带的间接关系,政府对学校的“资助”不是像现在这样按教师人头向学校拨款,而是直接“资助” 学生,学生(家庭)凭此可以选择公立或私立学校。如果所选学校的等级标准高于“义教券”之标准,学校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这部分费用实质上就是家庭作为市场主体参与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因而,在义务教育的责任上政府与学生是一种直接关系,政府必须对学生负责,保证起码水平的投入,而不是“置学生于度外”地保所谓“吃饭财政”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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