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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教育券——相互补充的探索
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被看作是教育市场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早在1955年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思想,主张公立学校私营化。⑨后来,他分别在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和1979年与Rose Friedman合著的《自由选择——个人声明》两部著作中,多次充分阐述了教育券计划和教育市场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F. A. Hayek)也是主张教育市场理论积极人物,他肯定了弗里德曼的教育凭证思想,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同样适用于教育领域。⑩
弗里德曼认为,虽然教育具有正外部效应,但不能把教育办成完全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垄断的公立教育,使政府集“资助者”和“提供者”于一身。由于在生源及经费上很少受到来自于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竞争,导致公立学校可以用较高的教育成本提供较低质量的服务,办学效率低下,教育资源浪费。由于垄断,家长既不能直接出资为孩子挑选学校,也不能通过转学或其他方式来治理质量水平低下的学校。对此弊端,弗里德曼指出,政府应该资助教育并不一定必须直接提供教育服务,可以将投入教育的钱以“教育券”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家长,帮助家长实现跨地区、跨学校选择教育。这将给公立学校带来市场的压力和竞争,迫使它以市场和教育消费者(家长和学生)的需求为目标,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质量。
“教育券”计划自提出至今在美国产生了重要影响,虽反对者大有人在,但支持者也甚众,有的州开展了实验,形成了一些教育券计划实施模式,却未敢轻易评论和作结。⑾
然笔者认为,“教育券”计划并非一般意义的教育改革思想,也不是简单的教育市场化理论,而是一项基于“融合产品”思想的涉及对教育产品重新定位的根本性思想转变。“教育券” 计划首先高度承认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要素的存在,作为制度,政府必须以“教育券”为“资助”方式向所有居民供给,而不是“资助”学校。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上的作用“仅此而已”——让所有家庭及其子女,无论大城市、小城市或贫困地区的——都至少处于同一起点,从源头上保证义务教育起码的平等,一如前述的以制度为保证的“最低限度”的教育。其余则应交给市场,这包含两方面意义:(1)因为家长和学生才是义务教育的消费者,满足他们的需求才可以使义务教育制度发挥作用,因此,家长可以持“券”择校;(2)超出以制度为保证的“最低限度”的投入,意味着义务教育中的私人产品要素当由家长承担,这部分投入应该符合私人产品供给的市场原则,家长必定会以“货币”择校。
如是观之,教育券将政府和市场有机地结合——政府用制度保证义务教育的“最低限度”, 市场为满足家长和学生的优质教育提供条件,这或许是对义务教育的政府投入和市场投入的相互补充的大胆探索。对“教育券”计划的这种认识,可以给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改革研究以启发意义。
(二)义务教育也可进入市场——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教育券”讨论
“教育券”的提出并非经济学家突发奇想,它是人们在教育供给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困厄时而作出的理性选择,是在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的融合产品属性的基础上而对义务教育供给作出的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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