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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券”的本土化借鉴
可否移植美国的“教育券”计划,或许争议颇大,而我的答案却是肯定的,理由有四:
第一,我国教育财政本不充足,提倡和鼓励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捐资、集资和赞助的多渠道教育经费筹集方式,表明至少部分家庭已经承担了义务教育的部分供给。但是,此种方式承担义务教育供给纯属于自愿和慈善行为,并非制度保证,不足以解决教育财政困难。
第二,重点中小学与一般学校差距既存,不少家长通过社会默许的择校、选校方式送子女拥挤重点学校也是事实,这实际是承认和允许部分人以货币为选票选择学校,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义务教育市场。但是,这种市场行为的结果只是对多年因政府拨款充足而树立起来的重点学校具有锦上添花之功,而对一般学校特别是贫困地区非常需要改变办学条件、保障教师工资、提高教育质量的学校并无雪中送炭之效。
第三,义务教育作为融合产品,其公共产品要素理应政府承担,并由较高级政府协调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供给的差距。而其私人产品要素,在政府承担全部供给面临困难时,家庭应该承担这部分;如果贫困地区或贫困家庭缺乏经济能力,政府或较高级政府必须发挥协调作用。至少,在发达地区或富裕家庭,按市场方式消费义务教育中的私人产品要素是可以做到的。
第四,近年义务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在各大中城市已悄然兴起,由于办学条件和质量总体较高,虽然收费远远高于公立学校的杂费收取,不少家庭却乐意送子入学。私立学校没有得到政府的经费资助,完全由投资方和学生家长交纳学费或其他来源(如捐赠)维持办学成本,或许还有盈利。这不仅是一个义务教育市场,而且是由非政府行为在生产、提供含有公共产品要素的义务教育,由部分私人在独立支付义务教育中的私人产品要素和公共产品要素的消费成本。实际上是,连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部分也进入了市场。
综上四点,可以认为:我国义务教育在公立学校已经存在一个交换义务教育中的私人产品要素部分的教育市场;在私立学校,这个市场更大,而且,在此所交换的不仅是义务教育中的私人产品要素,还包括部分或全部义务教育中的公共产品要素。这说明,客观上义务教育已经有一部分进入了市场,无论我们承认与否。所以如此,关键在于义务教育的融合产品性质,其中的私人产品要素终究要按市场机制去运行。因而,实际上不是义务教育可不可以进入市场,而是义务教育已经进入了市场,虽然还不是一个健全和完善的市场。
2.“教育券”计划的实施
既然如此,我们对此不应该视而不见,若借鉴弗里德曼的“教育券”计划,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教育券”在中国的实施问题。
首先,以学生为依据确立教育经费。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力水平,确定义务教育最低标准(包括最低年限和最低经费等),即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入学最起码的生均教育经费,设立专门基金。
其次,使政府主要扮演对义务教育的“资助者”角色,学校主要扮演“提供者”角色,政府与学校相对分离,打破义务教育的政府垄断格局。政府按义务教育最低经费标准——“义教券”(因其只针对义务教育阶段使用,所以简称“义教券” )向每个适龄儿童(或家庭)直接给予“资助”,而不是将经费拨付给学校。“义教券”基本上反映的是义务教育中属于公共产品的要素部分。学校只是向社会“提供”义务教育的机构,并非政府的附属,它依其对社会提供义务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向学生收取所接受政府“资助”的最低标准经费的“义教券”,以此向政府换取办学经费。这样,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已经没有根本的区别,学生或家庭以“义教券”可以任意选择学校读书。这种情况在我国已经出现,浙江长兴县教委向到私立学校读书的初中和小学生发放“教育券”,学生凭券上学,可减免500元学杂费。(12)
再次,政府应该扮演好“裁判”角色,对学校进行质量评估,划分等级,并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办学水平高的学校可以超过政府给予学生“资助”的最低标准收费,其超过部分由家庭承担。对办学水平差的学校,政府可以令其停办整顿或撤消。
最后,通过以上步骤义务教育实际上已部分地进入了市场。政府不是垄断义务教育供给的机构,学校作为办学实体以其提供教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与社会进行现实交换;学生和家庭手持“义教券”选校、择校,并必须支付高于政府“资助”的最低标准经费,可以说,这高出最低标准的经费便是反映义务教育中私人产品要素部分的教育经费。最能体现义务教育的市场特征的莫过于此,如果说希望在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的探索有什么突破,恐怕这是最为值得我们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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