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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学校食堂供餐是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供餐模式。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学生身份证信息为基础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保证资金安全。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将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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