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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2012-06-15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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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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