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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一)完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以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立法十年规划》。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10部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
(六十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强化对盟市旗县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查。
加强地方和教育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加强和改进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教育政策法规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教育政策和法规出台咨询论证制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若干意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教育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教育行政执法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教育行政执法职责程序,保证教育执法的准确性。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教育行政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教育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
进一步完善学校依法治理机制。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法规范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学生申诉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教师申诉办法》,建立健全学生、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学生、教师申诉程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完善教师民主监督制度。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制定实施自治区教育系统“六五”、“七五”普法规划,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养。加强学校普法教育,改进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加强校长法制教育培训,加强教育行政人员培训,5年内完成对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基本法律和教育法律知识轮训。
(六十三)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督学制度、督导工作报告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督学定期培训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推行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督导机构人员编制,设立专职督学公务员编制。切实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准入制度,促进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发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导。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盟市、旗县党委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严格落实问责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学校必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制定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政府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学校及其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团体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管理教育的履职情况,依照管理权限接受听证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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