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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健全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情况,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市属高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教育系统腐败行为,强化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二十、保障经费投入
(一)依法增加政府教育投入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科学制定全市各类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的保障水平,确保到2012年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市各级各类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全市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8%以上,以后年度随财力增长进一步提高。
(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提高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完善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三)健全教育投入的监管机制
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制度。市、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核政府教育拨款预算和决算。建立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将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教育投入公告制度。
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强经费使用监管,实施财务预算公开,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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