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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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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招录、招聘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有关各类人员应当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其他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报刊名称经批准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在其他地方再现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文、证件、公务印章;

  (二)标语、标牌、票据、报表;

  (三)试卷、讲义、板书、板报;

  (四)电子屏幕、互联网中文网页;

  (五)病历、处方;

  (六)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

  (七)说明书、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异体字、繁体字;

  (二)旧字形;

  (三)废止的简化字、印刷字形。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规范汉字的下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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