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推荐
2014年高等教育信息化十大“关... 01-04 教育部成立教育信息化专家组 12-24
我国首次开展全国性教育信息化... 12-22 CERNET第二十一届学术年会 11-24
|
律师:当前判断学校方或者幼儿园在此类案件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比较杂乱,而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事件进行了规范,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案例:一名中学生在学校因为自己淘气攀爬到学校篮球架上,后不慎摔下造成骨折,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开始不予赔偿,但家长不断到学校闹事,最后学校赔偿了学生家长1万元才解决问题。此类事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处理起来将更加有法可依,学校可以依据法律免除自己责任。 焦点三 高空抛物整栋楼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法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对于高空抛物致损甚至致死的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和民法理论界就产生了不同处理方法及分歧意见,有的法院采取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自理方法。而有的法院则反对集体的处理方法,法院会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案例:2009年9月16日,沈阳市民王先生将车停在公司楼下,一个小时后下楼发现风挡玻璃被砸裂,风挡上还有黏糊糊的痕迹,仔细观察现场,发现是空中抛落的粘苞米芯砸到玻璃上造成的,王先生咨询律师想起诉,因找不到抛物的具体人,起诉失败。 |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CERNET,京ICP备15006448号-16,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