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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网络维权有法可依
http://www.edu.cn   2010-08-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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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难道允许贪官删监督帖?

  截至昨日发稿前,记者在某网络讨论区上看到,近百名网友对“人肉搜索”的法规持保留意见。有网友认为,从虐猫事件到“铜须门”等网络事件,被网友看作为成功利用网络捍卫道德的成功典范。

  在此类事件中,“网络通缉”大部分时候是网友正义感的化身。从“死亡博客事件”,到“华南虎事件”、“天价烟事件”等等,“人肉搜索”让网络的力量空前强大。正是数量庞大的网友不懈努力,才使以上事件最终水落石出。而网友对法规的最大质疑,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

  案例: 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抛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的言论。随后网友发帖呼吁对周久耕展开“人肉搜索”。

  有网友发帖称:“周局长一条烟抵下岗工人3个月低保。”配发照片注:“‘九五至尊’,一条1500元!”随后,网友又发帖称周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价值约10万元。

  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南京市江宁区纪委对周久耕立案调查,并以受贿罪对周久耕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10,喧嚣一时的“天价烟局长”一事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网友“xhj816”:我相信,在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执行的最迅速也最积极。因为“人肉搜索”对违法官员是个威胁。

  网友 kaputt:“像“天价烟”之类的事情,如果禁止搜索,周先生大概就可以继续做他的官了,并且是个好官!”

  网友“ywwin”:虽然“人肉”的确违反隐私,问题是隐私是普通民众享有,而不是公众人物——例如官员、明星,他们的隐私应部分削弱,这也是责权利的体现。

美欧均立法限制人肉搜索

  广州达生律师事务所钟伟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限制的是侵权性质的发帖,并不是说立法之后网友们就不能发监督帖子或者不准“人肉搜索”,而关键是不能侵权。

  但他也认为,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层面上没有界定“网络监督”与“网络民事侵权”的范围,一个国家和社会是需要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监督,因此,他建议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要划清“权利人相关信息”的范围,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于官员的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开放性要求也应该更高一些,要和普通群众的个人信息有所区别,这样才能让让真正的私人信息得到有力保护的同时,公共信息也受到有效的舆论监督,当然这也需要一个复杂的摸索过程,而前提是公民发贴要有一定事实根据的,并非自己臆造和猜测。

  美国

  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业界自律。但这种业界自律还是远远不够,于是政府进行立法介入。如《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而美国还有许多相关法律,如《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和《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

  欧盟

  欧盟议会1995年10月24日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1999年,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

  1984年制定《数据保护法》,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保护个人数据法律。在与个人隐私有关的数据的保护方面,规定了无论政府、法律执行机关,还是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收集和取得个人数据时必须通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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