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澳大利亚)
(3)必须有对不正当科研行为的投诉进行初步调查的专门条款。在初步调查中,必须有局面陈述,交给被投诉人必须做出书面回答。初步调查的任务公限于确定是否立案,即是否胡可能已发生了不正当的科研行为。
(4)经初步调查后,若发现可能存在不正当的科研行为,应秘密地通知该项目资助机构的秘书,并和该机构达成暂不停止资助的共识。
(5)经初步调查后,发现存在不正当的科研行为,则应开展正式调查。
(6)经正式调查,发现不正当科研行为确已发生,则必须身资助该项目、或资助该人的资助机构报告,并向发表该作品的杂志社或有关媒体报告。
(7)必须继续进行调查,以搜集证据说明被投诉的不正当科研行为确实已发生(不管被指控有不正当科研行为的人是否已调离该研究所)。不管牵涉到此行为的人是否仍在研究所,所有被歪曲的科研纪录必须全部改正。
(8)研究所的规范和程序必须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这里的“有关各方”应该包括:
对不正当科学行为的投诉人;
被投诉指控的人;
和投诉人一起工作的同事、学生或培训生等;
和被指控人一起工作的同事、学生或培训生等;
报道被怀疑、被投诉或被证实有不正当科研行为的科研项目的杂志或其它媒体;
被投诉人或项目的资助机构;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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