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澳大利亚)
2.3 著作权
(1)各研究所必须制订书面的关于研究成果著作权的政策。关于著作权的最低要求是应符合“温哥华协议”。著作权的本质是参与,著作权的享有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参与创意和设计或数据的分析和解释;
参与起草文稿或做重要修改;
同意最终版本的出版。而仅仅参与了某些数据的搜集或仅对研究小组进行过一般性管理,不能被认为享有著作权。和文章的主要结论有重大关系的每一个段落,都必须至少有一个作者对其负责。在某个研究成果中,作者的角色应该是:在研究成果中,对与他专业知识有关的部分,他能向公众负责。作为符合上述定义的作者,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2)在科研项目的早期,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就应该讨论科研成果的著作权问题。当参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该重新研究这个问题。
(3)当科研成果有多个共同合作者时,他们应一致同意推举出一人,作为整个科研成果的执行作者。招待作者应负责科研成果纪录的保存。
(4)研究成果出版时,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的所有作者必须书面声明他们的著作权至少符合本节(1)所述的最低要求。在所有作者签过字的著作权声明中,必须明确指出;按照上述定义,这些签字的人是成果的全部作者。声明还必须明确表明,所有签字的人都看过提交出版的最终稿。
(5)上述著作权的书面声明必须在研究成果交付出版时,在执行作者所在的单位或部门归档,并在那里安全地保存。
(6)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作者中的一位或几位无法或根本不能在著作权声明上签字,则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应该代表他(或他们)签字,同时应注明他(或他们)不能亲自签字的原因。
(7)作者应保证所有研究成果做出过贡献的人,都能在出版物中被提及。在感谢一节中还应提到为科研工作提供了设施的单位与个人。
(8)研究所必须制订专门的程序,来解决关于著作权的争议。
2.4 出版问题
(1)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而出版几篇作品是不允许的,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例如,这是一系列互相紧密关联的工作;或者从某个初步出版物形成的完整的工作。凡这种情况需要给以公开说明)。
(2)若发现某作者将本质上类似的工作提交给多个出版部门,则应及时向这些出版部门揭露此事。
(3)作为一般准则,科研的新发现在向本科研领域的专家们报告前,不应向公众媒体发布,最好能先在有同行审阅程序的学术杂志上发表(除非有合同限制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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