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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1-03-07

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澳大利亚)

  (6)如果某种研究过,需经人类或动物实验伦理学委员会或其它安全和佥的管理委员会批准,则未经指令不得进行研究。

  (7)研究所应保护有一位有适当权威的人,来负责对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2 数据的存储和保管

  (1)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必须以能耐久的适当形式记录下。数据的管理,必须遵从最新的隐私协议,如澳大利亚的个人隐私保护条例。

  (2)研究单位或部门必须制订有关数据及数据记录保存的规定及程序。   

  (3)数据发生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以备考查。已出版的数据,也应保留足够长的时间供继续探讨。建议的保存时间,从出版之日算起最少为5年;而某些特殊的研究如临床医学等,应保存15年。

  (4)只要有可能,原始数据应由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单位或部门来保管。研究人员可以持有数据的副本,供他们自己使用。若数据仅由研究人员个人保管,则当发生数据篡改的投诉时,研究人员或研究所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5)打算发表的数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当牵涉到保密条款时,例如研究所或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已和第三方签订了某类合同。则数据的保存要考虑到第三方查阅数据时,不至于违反保密条款。

  (6)保护知识产权的保密合同必须经过研究所、研究人员和研究资助方的一致同意。若该合同限制了自由出版和讨论,则这些限制条款必须经各方明确同意。

  (7)研究人员有义务查询保密条约是否适用他的研究项目,研究单位或部门的领导有义务将研究人员对这引起有关条款的责任告诉研究人员。

  (8)所有保密合同必须于早期阶段,就通知研究所的领导或他指定的代表。

  (9)研究所制订的程序中,应包括对含有保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所有权、查询手续及使用限制等的规定。

  (10)从限制访问的数据库中或从某合同中查询数据后,研究人员或研究单位必须留有书面记录,表明原始数据所在的位置,或数据所在的数据库的关键信息。

  (11)研究人员必须负责保证保密材料的安全,包括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保密材料的安全。当通过网络能访问该计算机时,要特别注意保密数据的安全问题。当有多个研究人员共同工作时,及某个研究人员调离时,安全和保密仍应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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