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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11-03-07

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澳大利亚)

  (4)必须注意强调对揭发在出版方面不正当行为的人的保护,不向公众和媒体暴露出他们的姓名。

  (5)对一份尚未公开提交同行审阅研究报告,尤其是将以此报告向未来的资助单位汇报时,研究人员有义务说清研究工作的全部状况,以及所属单位的有关科研报告审查制度的状况。

  (6)出版物中应包括研究项目的经费来源信息,(资助单位禁止注明的情况除外)。

  (7)在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或公开声明中故意饮食一些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以及隐瞒重要的信息等,都属于不正当的科学行为。必须准确地说明发表状况(准备、呈送、被接纳)、研究资助的状况(申请、授予、资助期限)、授予的荣誉,以及这些情况是否涉及其他同事等。

  (8)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方法,来保证出版的报告、统计数据及和研究活动有关的公开声明等是完整的、准确的、不模棱两可的。

  2.5 对学生及研究培训生的指导

  (1)研究所应保证每个培训生和刚才参加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都有一位专门的、负责任的、合格的导师。

  (2)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培训生和导师之比应足够的低,使在整个科研过程中,能保证有效的专业指导和对研究过程的监督。

  (3)应该把政府和研究所的有关规章制度的书面材料,发给每一个培训生。这包括研究人体和动物时的道德标准、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规定等。

  (4)导师有义务向培训生提供和科学行为规范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副本。

  (5)导师应尽可能地做到,在他的指导监督下,学生获得的研究数据的有效性能得到保证。

  2.6 揭发潜在的利益冲突

  (1)研究所必须明确制订有关潜在利益冲突的政策。

  (2)研究所必须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和方法(包括奖金鼓励),鼓励职工揭发与研究人员在物质上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和实体,以及各种各样潜在的利益关系,包括:直接受益,如对付费调研;及间接受利益,如提供材料和设施;或对个人的资助,如提供参加学术研讨会的旅行及食宿费用等。揭发应包括在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影响。

  (3)规章中应要求杂志的编辑、出版物的读者和提供资助的团体等能揭露上述问题。

  (4)科研人员有义务在提出科研项目(如资助申请)的同时,揭露可能潜在的影响研究和调查、出版和向媒体发布、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的一切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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