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行为的联合声明和规范(澳大利亚)
2.7 科研工作的不正当行为
定义:
本文件保留以前关于“不正当科研行为”的定义,但也参考了美国的最新定义。
“不正当的科研行为”
“不正当行为”或“不正当科研行为”在这里是指虚构、伪造、剽窃或其它有关的行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偏离了科学界一致公认的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和发表的准则。对著作权的侵犯也属不正当行为,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的名单中;把成就归功于一些事实上对该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对参与主要工作的研究生、培训生或助手的贡献,未在感谢声明中提及等。但非故意的数据错误;对数据的不解释或判断,不属于这类行为。
下面列出一些不正当的科研行为,但不仅仅即于这些。
剽窃,这是指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来发表。
隐瞒一些事实,使发表或提交的材料总体上严重失实。
违反职责规定,利用从被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获得的信息。
故意省略掉掉参考虑了他人出版物的事实,使人产生是自己的新发出的印象。
干扰:研究人员或审阅人不得未经批准故意拿走、扣压或实质性地破坏别人与科研有关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试剂、生物制剂、著作、数据、硬件、软件或其它物资、设备等在科研中使用或产生的东西。
造假:研究人员或审阅人不得故意欺瞒,或毫不在乎、不顾事实地
发表或提交严重虚假的材料。
隐瞒一些事实,使发表或提交的材料总体上严重失实。
当怀疑有不正当行为,或有这方面的投诉时的处理程序:
(1)不管本单位是否发生过不正当科研行为,各单位都应制订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当怀疑有不正当行为或有文方面的投诉时,可以据此进行处理。
(2)在对不正当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的条款:指定几个人作为科研纯洁性的顾问,他们必须熟悉本文件和关于科研纯洁性及不正当行为的其它文件。还应指定一个小组来处理对不正当科研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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