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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3-01-06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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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突出建设重点,科学编报规划

  (一)规划编制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及2011-2012年食堂建设实施情况,科学测算实际需求,编制完善2011-2015年学校食堂建设总体需求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项目学校必须是长期保留的学校,避免闲置浪费;校内食堂建设应布点科学、校园功能分区合理。要统筹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分年度组织实施。力争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国家试点地区的学校食堂建设,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其他地区学校食堂建设。

  ——突出重点,解决急需。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699个国家试点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个团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在资金投向上,中西部省份用于国家试点县的中央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本省份所获中央资金总数的90%;在中央资金使用上,用于学校食堂建设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90%,其他可用于必要的学生食堂炊餐具、供水、供电等供餐设施设备的购置和改造。在国家试点地区学校食堂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中央补助资金可用于其他地区食堂建设。

  ——坚持标准,因地制宜。学校食堂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等相关规定,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并满足功能使用和综合防灾要求;非寄宿制学校食堂生均使用面积可在寄宿制学校生均使用面积标准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适当减少。同时,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食堂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应征询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学校食堂建设要因地制宜,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大的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学校食堂;规模较小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利用闲置校舍改建食堂或新建“小伙房”;提倡结合当地实际,在学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建设配餐中心,实行集中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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