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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产品的性质和对教育的经营
2001-12-26    厉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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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1)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以自己的成员或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成员及其子弟,作为招生对象而建立的各种学校、培训班、补习班;

  (2)某个企业以自己的职工及其子弟,或主要以自己的职工及其子弟,作为招生对象而建立的各种学校、培训班、补习班;

  (3)某些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正常招生之外还招收若干自费生,或设立了一些自费班。由于自费生或自费班或使用的教室、教学设备、师资等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经费来维持,因此不同于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但又不同于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所以可以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四)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可能有下列形式:

  (1)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为一定的家庭服务,并收取私人付给的报酬;

  (2)个人招收纯粹学艺性质的学徒,向学徒传播知识与技能,并收取学徒付给的报酬;或者,个人招收主要具有学艺性质的学徒,向学徒传授知识与技能,学徒以无偿或低报酬的方式为师傅帮忙;

  (3)个人(或若干名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招收学生,并向他们收取费用,作为办学经费。

  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按单位产品付费,而提供这种教育服务的个人,需要垫支一笔创办费。

  (五)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不管这些补助是由各级政府提供的,还是由社会团体、企业等提供的),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二、社会主义社会中教育服务不可能全部成为公共产品的理由

  以上说明,教育产品既可以是公共产品,也可以是准公共产品,还可以是私人产品,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对教育产品性质的上述分析是否适用呢?肯定地说,上述分析是适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哪怕以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教育服务也不可能全都成为公共产品。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第一,适合于纯公共产品的教育服务,主要指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开教育等。甚至政府提供经费的其他形式的教育服务(如高等教育、中专教育等)都不能符合完全没有排他性和享用数量(消费数量)不受限制这样的标准。

  第二,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有赖于政府的教育投资,然而政府的教育投资总额毕竟是有限的。

  第三,某些等级和类别的教育在性质上不同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它们是适合特定需求者的特定教育服务。以成人教育为例,其中既有文化补习性质的成人教育,又有专业培训性质的成人教育,还有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培养人们多方面兴趣的成人教育。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偏好。这就不宜于由政府负担经费或经费的主要部分。

  第四,某一种教育服务究竟采取什么类型,还同效率高低有关。义务教育采取公共产品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组织这种教育,使其有较大的成就。但并不是所有各种教育的公共产品化都能提高效率。各种类型的教育服务的竞争力主要依靠效率,而并非仅仅依靠价格。效率低下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在同效率较高的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竞争时,是居于不利地位的。人均实际收入水平越高,人们对教育服务的需求越是多样化,那么效率低下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在竞争中的不利性也就越明显。

  以上说明了不可能让教育服务全都成为公共产品的理由,这些也就是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有必要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理由。在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私人产品不一定是私人个人或合伙所提供的产品。私人产品的基本特征已如上述,一是具有排他性,即一个人享用了某种服务后,就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甚至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二是按产品单位付费,谁享用谁付费,谁不享用不付费,多享用多付费,少享用少付费。至于私人产品的供给者,既可能是私人个人或合伙者,也可能是企业,还可能是公共团体。

  当前,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与科技兴国的需要,我们应根据教育提供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实际与可能,采取以下措施,即一方面追加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投资以及挖掘现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的潜力,以便增加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一方面,根据教育发展目标的要求,把某些可以转移给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逐步转移,而不是再由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承担。这种调整有助于使一定的公共投资用在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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