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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产品的性质和对教育的经营
2001-12-26    厉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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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产品的性质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教育产品是什么性质的?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学术界的意见不完全一致。在这里,我谈一谈个人的观点。

  根据经济学中给定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向居民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公共产品包括的范围很广,诸如国防、治安、司法、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等,都是政府向居民户提供的服务。此外,由政府提供经费而实现的教育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也是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私人产品指居民户或企业通过市场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服务来说,居民户或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居民户或企业提供的教育、卫生保健服务,都是私人产品。

  如果把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服务)与私人产品(居民户或企业提供的服务)视为两个极端,那么介于两者之间的则是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由某一社会团体(如某一集体组织、某一协会、某一俱乐部、某一基金会等)提供的服务。

  公共产品是一种没有排他性的服务。政府提供的服务是由全体居民享用的,一个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甚至也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国防、治安、司法等服务的无排他性,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与此不同,它们都是有排他性的。比如说,一个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或一个企业(或一个居民户)提供的服务,当一个人享用了该种服务后,就会减少,甚至有可能排除其他人对该种服务的享用。

  公共产品的价格是垄断性的,即它们由供给者规定,没有讨价还价之余地,一律按规定收费。但是,某些享用者可以不付费(指免税户)或少付费(指减税户),某些不享用者也要按规定付费(指纳税的普遍性)。私人产品的价格可能是垄断性的,也可能是竞争性的,如果是竞争性的价格,既可以随供求变动而上下波动,也可以讨价还价。私人产品按单位产品收费,谁享用谁付费,不享用不付费,享用多则多付,享用少就少付费。准公共产品的价格介于两者之间。它们既不像公共产品价格那样具有垄断性,也不像私人产品价格那样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另一方面,它们既可以像公共产品那样不按享用数量的多少而一律按规定收费,又可以像私人产品那样按单位产品收费。也就是说,准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不确定的。

  根据经济学中所给定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定义,可以认为,教育产品(即教育服务)的性质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由政府作为供给者所提供的下列教育服务,是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1)义务教育;

  (2)特殊教育,这是指由政府提供经费对盲、聋哑、弱智等有生理缺陷的儿童、青少年进行的教育,以及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而不适宜于在普通中学就读的中学生进行的工读教育;

  (3)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

  (4)国家公务员教育。

  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主要是因为它们与前面提到的公共产品的含义完全相符。接受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不直接付费,而维持这些教育服务的费用则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承担,不享用这些教育服务的人也需要为此支付费用(如纳税)。

  (二)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政府也是这一类型教育服务的供给者。这一类型的教育服务包括:

  (1)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

  (2)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教育;

  (3)政府提供经费的学前教育;

  (4)政府提供经费的其他形式的教育。

  这些教育服务基本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是因为尽管这些教育服务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并且依赖财政部门的拨款,但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不同,这些教育服务不是完全没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一些人享用了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了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甚至高级中学,招生名额有限,一些人被录取了,另一些人就不能录取。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则没有这种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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