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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学教科书之供给机制探讨
2003-02-28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王蓉 罗云 张莉娟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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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面对教科书商品特性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教科书的供给和需求过程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第一,当消费主体的自由受到限制时,消费者的主体性如何体现?首先是消费者的偏好和兴趣如何被体现?这一问题是一个共性的问题,即不仅在我国,而且在那些教科书免费供应发给学生的国家,这一问题都是存在的。人们常常提到的教科书的编写需要考虑儿童的心理特点与兴趣,无疑和这里所说的消费者的偏好问题一致。在教育过程中,我们所听到的更多的是儿童和家长的代言人的声音,我们很少有机会听到儿童和家长自己的声音。第二,当由学生和家长购买而非政府购买教科书时,教科书的供给和需求过程就发生了三方面——教科书的供给者、教科书选用的决策者和教科书的购买者——之间的货币交易和利益的交战。在这种过程中,学生和家长的物质利益和收入能力如何被权衡及考虑?以及被谁考虑?

  教科书所涉及的是数量巨大的人群的物质利益。根据2001年的教育事业统计,我国小学阶段的在校生12543.47万人,初中阶段在校生6514.38万人,两者共计19057.85万人。这仅是义务教育阶段,若再加上高中阶段,人数将更为巨大。因此可以说,教科书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我们社会中近2亿的公民——所有在校学生和那些可能因为教科书价格未能入学的孩子的利益,直接牵涉到所有这些孩子的家庭和父母。

  教科书呈现了一种商品消费的极端的例子:其消费者的决策权力之被剥夺的程度,和他们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能力的脆弱,以及他们在消费过程中对于政府代理人的依赖程度,乃是其他商品消费中所罕见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研究教科书的价格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而且也使得我们有必要深入讨论一下教育过程中,尤其是有关教科书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2.教育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几十年中制度经济学的最重要发展之一,被广泛地用于企业分析,但其应用逐渐地拓展到各种社会科学领域中探讨的问题。

  该理论简言之就是试图模型化如下一类的两个参与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一个参与人通过契约性的协议使另一个参与人按照前者的利益和意图选择行动。第一个参与人被称为委托人,第二个参与人被称为代理人。这种契约性的协议既可以是法律商业意义上的也可以是社会习俗意义上的。

  根据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我们知道这种关系中最根本和关键的问题就是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如张维迎所说:“一个完备的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对比之下,如果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责任,这个契约就是不完备契约。”

  根据经济学家的观点,因为契约的不完备性,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一个完备的契约意味着所有的“收益权”和“控制权”都合同化了,没有“剩余”的存在。换言之,这种剩余来自不可合同化之风险。另外,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的论点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相对应,也就是说,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者的对应

  此外,还需要提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代理的框架下,信息不对称具体的是指代理人掌握的信息不为委托人所知的现象。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并不按照契约以委托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而是其自我利益成为行动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并且表现出“逃避”(shirking)行为。经济学家对降低这种代理人的行为主要有下列的三点建议:(1)严格选用代理人, 即选用那些对委托人的偏好和利益比较认同的人;(2)增强激励, 培养代理人的忠诚程度;(3)加强监测。

  根据这样的理论框架,义务教育中蕴涵着的委托—代理关系分别存在于父母——儿童以及政府——儿童之间。儿童是教育过程中的终极委托人,而父母和政府都是以儿童利益的代理人出现。同时,政府又以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出现。

  这些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三个特殊性。第一,其最重要的委托人——儿童, 受教育者——并不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充分的能力来界定自己的利益和意图,因而也不能在契约之下针对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其进行约束。

  首先就孩子—父母的关系而言,一名学者指出:“这种委托人在法律上、或道德上、或智力上不能够设定和管理代理人, 因而代理人由法律或习俗配定的案例…。包括儿童和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孩子们的未成熟和其未成年人的地位剥夺了其使用其他的委托人用来降低代理人逃避的工具。”

  实际上, 根据一些经济学家,政府之参与儿童教育的必要性就在于这种孩子委托人的问题。因此一方面,教育被认为是达到个人自由的基本途径,是其他个人权利的基础;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教育被认为是孩子的天赋人权。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鉴于孩子委托人—父母代理人之中问题的出现,进行义务教育立法,保护儿童和社会权益,而这种保护的后果之一却是政府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剥夺了孩子委托人和另一个代理人—父母—的决策自由。

  第二,这种在义务教育框架下的契约关系具有极强的不完备性。首先,父母—孩子—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属于社会习俗、国家法律的范畴。这种教育中的契约是非明确的(implicit)。其次,教育中的契约非常复杂。原因在于:

  (一)不同于工业或商业运作,教育产出难以定义和衡量。这首先是因为,教育是多目标的;而且社会对于这些目标难以达成一致。即便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致,许多目标——如学生的创造性和社会技能的培养——难以方便地定量和进行有操作性的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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