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算机教学与信息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教学是指借助计算机教学辅助课件(即CAI课件)、电子文档等进行教学的方法。信息网络传播在远程教育中主要是指基于Internet传输的由教学平台支撑的各类教学信息,包括网络课程、网络课件和文本。在法律上,计算机教学辅助课件、网络课程、网络课件属于计算机软件。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无论在何地发表均享有著作权。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属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组织。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远程教育机构所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当归远程教育机构所有。
按照国际公约,我国第一次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方获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络教育迅猛发展的今天,远程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网上教学。这里存在几方面法律问题:第一,在网络教学内容编写上,制作网络课程、网络课件以及编写其他网络教学文本时,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能抄袭、剽窃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第二,在技术手段上,要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在法律上,非法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是侵权行为,使用盗版软件程序制作的网络课程或课件同样也是侵权行为;第三,在传播上,远程教育机构是信息网络传播者,对其所传播的内容和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任意转载或以赢利为目的下载使用。但如果是传播侵权作品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则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远程教育工作者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即在法律上,信息网络传播并不在学校课堂教学和文字教材范畴之列,远程教育中的网络传播不属于为教学而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还有权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教材、工具、设备等。
四、当前对策和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建自己的品牌
提高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作为远程教育机构,其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不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更要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创建自己的品牌。远程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宣传自身的知识产权,提高品牌的价值,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自身的权利人地位。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远程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制作印刷教材、视听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网络课程及在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教学信息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文字教材建设中,应通过合同明确远程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人地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建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制度,未经使用许可的作品,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以确保作者和教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地尊重。在教材建设中,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行为规范化。
3.加强使用管理,建立合法使用机制
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使用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加强使用管理,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规则已是当务之急。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许可使用制度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协作者之间,对复制权、播放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合法使用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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