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印刷教材发行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远程教育的教学实践中,地方上的一些办学机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盗版、非法复制、改编、注释、整理、汇编、发行教材和其他辅助教学材料、辅导文章等现象。还有的办学单位出于善良的动机,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汇集成书,售给学生使用,以帮助学生学习。但是,其既未取得原作者同意,也未支付报酬,此类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与WTO规则接轨后的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均是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侵权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视听教材的知识产权保护
视听教材是远程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手段进行教学的重要媒体,在制作和使用中涉及到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分析,它包括著作权,也包括邻接权。按照WTO规则和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表演权、放映权、摄制权、广播权等。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传播者的邻接权。
视听教材包括录音教材、录像教材和电视课程。在法律上,视听教材可以分为两类,即作品和制品。视听教材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录像教材,可以称为作品。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作品。其他视听教材称为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制品即任何专门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录音;录像制品即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制品。
按照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远程教育中作为作品的录像教材的作者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录像教材的作者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编剧和导演的职责上。在远程教育机构制作的录像作品中,编剧的创作表现为多重性,即主持制作录像教材的教师在文字教材的基础上与主讲教师共同创作录像教材的稿本,同时他还要编写录制脚本。其后一种功能实际上是在从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导演职责。而主讲教师既是录像作品稿本的作者,也是表演者。从这种意义上说,主持制作录像教材的教师、授课的主讲教师均是作品的作者,导演的作者地位被弱化。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其本意指与著作权相关、相近似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这就是说远程教育机构对其所制作的属于“制品”范畴的视听教材享有邻接权。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的内容是广泛的,既包括使用文字教材录制课程,也包括为了增加视听教材的美感或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而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现在的法律规定更为严谨、完善,不论中外作品均受保护。如果是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照国际公约要求侵权赔偿。当然,按目前国内法的保护性条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具体规定尚未出台)。远程教育机构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教学节目是否适用这一保护规定还有待国家规定。同时法律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要求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履行双重法律义务。但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的关系应当通过合同确定。视听教材中授课的教师即表演者,如果根据文字教材进行讲授,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视听教材是由远程教育机构组织制作的,远程教育机构作为法律上的演出组织者,应当由其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以表演者后三项权利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视课程随着远程教育机构信息传输技术的不断提高而日益得到广泛的使用,主要是实现远程交互的电视直播。这类课程的播放应当视为电视台的行为,因为它是通过电视台的播出频道作为电视台的节目播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远程教育对视听教材的使用将是加入WTO后变化最大的。在过去的实践中,远程教育的地方实施机构为方便学生学习,经常将视听教材出租给学生,将视听教材复制后低价售与学生,或将通过广播、电视播出的教学节目,录制下来播放给学生使用。但是,按照TRIPS协议和修改后的法律,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或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这对习惯于传统思维和教学行为的人来说是一个沉重打击。他们第一次感到无偿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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