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程教育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认识误区:不少人认为在制作印刷教材以及其他多种媒体教材时,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因为这是用于教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远程教育并不属于学校课堂教学,因此也就不能行使该项规定的权利。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方可使用他人作品,这是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法律地位上的重大区别。同时,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没有足够认识,侵权行为经常发生。
三、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1.印刷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印刷媒体是远程教育最基本的教学手段之一,它包括文字教材、辅助教学材料、辅导刊物等。从作品创作角度讲,它包括原创作品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或者职务作品。从主体角度讲,它包括原创作品作者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者。这里涉及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首先,文字教材的知识产权问题。文字教材是传达教学信息的主要媒体,是按照教学要求对教学内容的全面阐述。其著作权归属依法可以有四种情况:其一,著作权归作者。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其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但是,该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其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种情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这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每一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直接导致远程教育机构与作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如果不能恰当合理地确定著作权归属,势必会造成对一方权利的损害。这里存在对教材的定位问题,即是普通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作为职务作品,就要求组织编写教材的远程教育机构与作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实践上看,一般来说远程教育机构都对教材的编写有明确要求,对编写工作投入资金和人力,并对教材承担责任,应当属于第四种情形。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对文字教材及由此衍生出的教学辅导材料均明确表示享有知识产权。但作为主要远程教育机构的广播电视大学则对此种权利归属未有明确表示,也产生了很多纠纷。当然,也有很多教材属于第二种情形或者第三种情形。借用教材或选用教材一般属于第一种情形。
其次,辅助教学材料、辅导刊物等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类作品主要包括学习指导、参考资料、专题辅导、习题解答、试题汇编等文章或者图书。其内容主要是根据文字教材衍生出来的作品或者是其他作品或作品片断的汇编,也有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从法律角度分析,除作者独创作品外,主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在主体上涉及作者、原创作者、出版者等法律关系。在法律上与TRIPS协议接轨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所谓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汇编权,即“将作品或将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此类作品的作者、原创作者、出版者之间存在如下的法律关系,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作品的作者在创作时应当尊重原创作品和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使用时应当征得原创作者的使用许可。作为出版者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出版者负有双重义务。
再次,出版者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出版者对所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但是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保护期为10年。上述规定表明,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以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现在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是由出版者和著作权人通过合同进行约定。这一变化要求出版者在尊重著作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加强自身权利的保护。专有出版权的合理期限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期刊上发表的有关教学辅导文章,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作为出版者的另一项合理权利是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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