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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建立数字化学习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建设规范和标准,创新开发机制和共享机制。建立国家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中心,建设各类公益性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库。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有针对性地建设10000门课程的数字化学习资源,通过多种模式和机制向公众开放。建设100个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示范中心和100个资源开发示范基地。采取政策引导、项目推动、成果展示、供需洽谈、定期发布资源建设目录等措施,推动建立各类学校、行业企业、社区教育体系之间继续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为全社会各类学习者提供优质数字化资源。
(二十二)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开展网络教育的制度,创新网络教育教学模式,开发网络教育精品课程,发展高质量、高水平、高层次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发挥广播电视大学系统集成优势,加快推进开放大学建设,积极发展远程开放教育。大力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为主要载体的覆盖全国城乡、开放便捷的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及体系。建设农村、城市社区、行业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数字化学习示范中心,推进数字化社区建设。
(二十三)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成立全国继续教育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统筹制订发展规划、标准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推动继续教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继续教育资源服务机制、专家团队和技术支持体系,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者的信息素养培训。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提升各类继续教育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大力推进继续教育考试与评价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七、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
(二十四)建立政府统筹管理体制。国家建立跨部门的继续教育领导协调机构,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国继续教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本区域的继续教育工作。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继续教育专门管理机构。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继续教育工作职能,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统筹管理,协调推动资源整合共享,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试点示范,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十五)健全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制。在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建设、行业标准和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六)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激励制度与机制。要着力加强继续教育激励制度建设,特别是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人民生活与生命安全的专业和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实施继续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沟通与衔接的制度。健全就业准入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严格实行技能技术岗位劳动者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定期更新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状况作为各类证书定期注册的重要条件,把参与继续教育的学习经历和成果与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实行带薪继续教育假制度。定期表彰为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七)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学习者共同分担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继续教育投入制度与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继续教育投入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公益性和普惠性继续教育项目的经费支持。探索实行按城乡居住人口拨付社区教育专项经费的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和民族地区以及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继续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办学或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并确保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对不能足额提取或不能完全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单位,地方政府应按照教育附加费征收办法予以征缴,统筹管理使用。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及继续教育学习者学费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设立继续教育发展基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继续教育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八)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监管制度与机制。加快继续教育监管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加大对继续教育机构办学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规范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的招生、考试、发证、收费和其他办学行为,加大对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继续教育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发挥区域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和监测作用。加强继续教育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将广大社会成员的继续教育参与率与满意度以及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大力推进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推进终身学习法、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中,要充分考虑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内容。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行业和本单位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法规的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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