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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创造和增进财富的决定性动因力量。邓小平指出:“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87页)有的学者引证这段话来论证科学技术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种理解不准确。邓小平讲得是科技力量或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量即使用价值量。而并未涉及价值量的问题。马克思一方面提出了等量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等量价值、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商品的价值成反比的原理,但他另一方面又特别重视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创造财富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么46卷下,第219—200页)
要把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劳动不是财富(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两处问题区别开来。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马克思已经看到在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中,劳动的作用在相对减少,而体现科技进步的“动因”——机器设备、自动化体系等作用在不断增大。“直接形式的劳动”即直接加工于劳动对象的活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对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增长或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来说,这是最重要的。至于何种劳动创造价值,是否一切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理论界作为学术问题可以继续争鸣,但对于社会主义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改善来说,并没有什么决定性意义。
不应当用是否创造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多少,来区分和衡量不同劳动或工作的重要程度。马克思预计社会主义社会不再有商品经济,劳动不再形成价值,但决没有也不会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不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形成价值的劳动更重要。如果从分配的角度来看,企业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他们应用新的科技可以大大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数量。可以讲,他们付出了复杂劳动,创造了更多的价值,但他们的复杂劳动究竟可以核算为多少简单劳动?他们的科技工作所创造的价值究竟等于一个普通工人的多少倍?不但很难算得清,而且也不应根据价值论来确定他们的分配收入。应根据他们的劳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考虑。企业外部的科技研究人员,如果他们的发明创造用于生产,生产出能提供高效益的新产品,或是使原有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财富大量增加,也应给予相应的较丰厚的报酬。武汉大学一位教授,为红桃K集团提供科技服务,获得了上亿元收入,成为真正靠科技贡献先富裕起来的一员,有什么不好?
不能简单地认为,新科技的应用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大幅度增加了产品(使用价值),也就相应地大幅度地创造了更大的价值。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使用价值的多少依同方向和同比关系而变化。但劳动生产率与价值的关系并不是这样。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单位商品的价值成反比关系而变化。有的论著中否认马克思的这一原理,认为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能够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假定“生产某种产品,全社会每年只能生产出1000件,后来由于科研人员的辛勤劳动……使得同样的工人在劳动时间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全社会可以生产出3000件同样的产品。那么根据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这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后果是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了……。应该说,这一观点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没有说服力。……创造这种产品总价值的增加主要源于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商品的价值不会下降吗、从实际情况看,美国由于利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设备,生产汽车的劳动生产率比中国高得多,尽管中国工人的工资比美国低得很多,但中国制造的一辆汽车,其价值和价格要比美国国内制造和销售一辆汽车的价值和价格高得多。如果说美国的科技人员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相应创造了同比例的巨额价值,美国的一辆汽车应比中国的汽车具有更高的价值和价格才是。究竟哪种情况更“符合实际”呢,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会使该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下降,这一事实在我国的许多行业都有表现;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诸如电视机、电脑、手机等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在不断下降。比起五、六十年代来,人民币的币值贬低了多少倍,但手表、半导体收音机等的价值和价格相对和绝对地下降了。有些商品随着生产中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价值相应降低,但价格并未相应降低,甚至会有所提高。这需要从价值运动与价格运动的不一致去说明。不能把价格量的增加简单看作就是价值量的增加。因此,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商品价值会降低的原理,不能否定,困为它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科技工作是劳动的重要形式,而且会越来越显得重要。它与其他生产劳动一样,会创造价值。但不应将它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同创造价值的贡献等同起来。这两方面的贡献并不是同比增长的。就我们在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说,应看重的是前一方面,而不是后一方面,同理,在确定科技人员的贡献和报酬时;也应重在前者而非后者。有时,用价格表示的科技创新对效益增长的贡献,并不能完全反映价值变动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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