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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问题
生产要素是指生产物质财富所需要的各种必要条件,生产要素所包涵的具体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增添新的内容。在经济学说史上,最初强调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和自然(自然力和自然资源),而后者也又常以“土地”来概括。配弟在《租税论》中所讲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土地”,不仅指自然土地,还包括各种矿藏、森林、河流、野生动植物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从资本主义生产着眼,又普遍讲生产三要素,即资本、劳动、土地、后来又加上管理,成为四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实际上也撇开生产关系来考察的生产要素。所谓“简单”要素,就是指无论何种生产,从原始人类的生产到现代化的生产,都不可缺少的最一般、最普遍、最基本的要素。这里没有单独讲土地,因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中已经包括了土地。这里没有讲资本,因为马克思认为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只有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方成为资本。货币作为资本并不进入生产过程,它只是转化为生产资本的先导,因此,马克思所讲的生产要素其涵盖的范围要更广阔一些。同时,也应明确,马克思之所在要素前面加上“简单”二字,是要表明,随着生产的发展,会有新的生产要素加进来,从而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会相应增加。比如,随着生产社会化的程度提高和生产规模与协作范围的扩大,经营管理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不断创新,科技因素在生产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大。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信息也会成为新的生产要素,等等。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也直接应用“生产要素”的概念。在《资本论》第1卷第48章就多处用过,他在这里批判了“三位一体的公式”。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公式中,资本、土地、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的源泉,而利润(利息)、地租、工资则表现为它们各自的产物。马克思把资本这个“生产要素”看作是属于生产过程的一定历史形式。而土地和劳动,是“现实生产过程的两个要素,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在马克思看来,三位一体公式中所表现出的“源泉”和“产物”的关系,只是一种不反映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正是针对这一问题,马克思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正是通过这种表现形式,揭示出价值的源泉是劳动,资本家的利润、利息,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
马克思虽然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举例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商业店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但他实现商品价值,不但应得到工资,还为商业资本家提供商业利润。至于利润、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地租则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说,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所有权。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没有任何内在联系。认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其理论基础,是一种误解。要知道,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商品生产消亡了,劳动不再形成价值。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因而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不能简单地说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即使某些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或工作,也要参与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理论和实现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生产力的现实状况等。
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这里且不讨论是否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只是要说明,简单地用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论、肯定要素价值论,在理论方法上是一种误区。要知道马克思正是在资本主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社会中提出劳动价值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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