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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着教育的春天 两会代表委员建言
2012-03-09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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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国两会


2012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关注教育改革 开启教育新篇章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

  呼吁尽快制定《学校法》

  为了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保障政府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学校法》,纳入全国人大新一届五年立法规划。

  《学校法》应赋予学校办学自主权,首要的任务是要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责任,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上,核心是学校的独立经营权与政府产权的分离;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是解决学校功能转变的双向服务责任问题;学校与校长的关系核心问题是学校与校长之间的协约约束,取消职校行政级别;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则是学校执行教育方针的法律体现。要具体规定不同类型学校发展的自主权,体现出各级各类教育的差异和办学主体的利益,只有具体,才具有可操作性。

  《学校法》不仅应该对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出规定,而且要对政府的管理权限做出规定。只有政府首先真正转变职能,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角色,学校才可能实现自主发展。应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学校经费拨付标准、拨款机制、效益监督,学校教师招聘流程、职称评聘,对学校办学质量监管的标准、途径以及校长的管理等方面责任主体。要按照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要求,加强人大对政府在经费、教师、学校建设、育人环境等关键问题的监督,落实《规划纲要》提出的问责制,强化政府在兴办教育、改善民生中的责任。

  《学校法》明确学校要尽快建立比较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学校法》对学校发展自主权的规定,既应包括学校与政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还应对学校与校长、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规定,使教师和学生依法参与学校决策。重点是广大中小学要在经费使用、教师聘任、教学改革、学校安全等方面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校长负责制。同时要按照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建立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对学校办学的监督除了主管部门外,还要引入相关利益责任方的参与监督,学生和家长、社区代表必须在学校监督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在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学校发展背景下,《学校法》应该对学校设置、课程教学及其质量监控评估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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