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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加强教育科学研究
积极探索教育发展规律,以科学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推动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规律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性专题研究,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理论支持。
1.加大对教育科研支持力度。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教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教育科研经费投入逐年增加。把教育科研人员培养培训纳入全省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设立教育科研工作专项经费,重点支持重大教育政策专项研究。
2.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科研为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创新实践提供专业引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把教育科研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推进教育科研体制创新。科学总结、积极推广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经验。
(二十六)推进依法治教
1.进一步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地方教育立法。适时修订《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教育立法进程,及时制定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2.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教育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教育行政裁量行为,健全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教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努力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参与和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良好局面。
3.扎实推进依法治校。积极推进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强化学校依照章程和制度办事的意识,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保证章程和制度的实施。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活动。加大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
4.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
5.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把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行政管理、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完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考核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制度和教育强市(州)、县(市、区)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督学责任区制度、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健全督导检查限期整改制度和督导检查结果公布制度。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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