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三十一)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规划、拨款、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资源配置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发展教育的职责。省政府统筹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省市共建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公办本科层次普通高校由省直接管理,同时继续发挥市级政府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积极性。强化市级政府在协调区域职业教育发展、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方面的责任,支持市级政府发展主要为当地服务的高等职业教育。
完善政府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教育决策调研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社会听证、质询等程序和制度。设立山东省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支持和培养教育中介和协作组织,逐步把教育咨询、规范办学行为监管、教育考试和鉴定、教育质量评估等专业服务交给中介机构。
加强教育科学研究,鼓励支持教育科研人员深入探索教育规律,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建立山东省教育发展信息平台,提高教育决策信息服务能力。
(三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和扶持薄弱学校发展为重点,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探索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办学形式,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加快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出资、捐资办学,利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民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好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的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对为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
(三十三)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逐步取消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公办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完善学术委员会工作机制,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设以学术为本位的新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进一步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的校内机构总量内,学校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公开招聘新进人员,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扩大社会合作,吸收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学校管理,探索建立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改革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推行校长职级制。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探索建立由政府、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学校管理组织。中等职业学校通过推进集团化办学等形式,建立在政府指导下,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的职业学校合作治理制度。扩大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组织形式,实行民办学校校长核准制度。逐步推进监事制度。保障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制度。
(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发挥考试招生在公正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保证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重点学校,不得在适龄儿童少年进入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时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完善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市为主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将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阶段招生的重要依据。考试命题严格依据学科课程标准,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的60%以上在区域内初中合理分配,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加快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实行分类考试、多元录取、自主选择的高等教育选拔机制。把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的评价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实行本科与专科(高职)分类考试。推进普通本科院校自主招生试点,扩大学校招生自主权。单独组织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录取,优化考试科目,适当降低难度。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建立保障各地学生入学机会公平的稳定平衡机制。加强高考信息管理。
(三十五)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多样的教育质量和人才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规格,建立完善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标准,建立以职业学校培养能力和学生就业水平为重点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质量的提高。以提高成才率为主要目标,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高等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察,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