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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中国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的实施,在中国实现了乡村义务教育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体制,即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并在资金渠道上确立了利用财、税、费、产、社等来源多渠道筹措经费(蒋移祥,2002)。199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20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但是,我国并没有做到,这说明存在政府失灵。
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资金供给不足,是中国农村教育投融资体制的基本特征。1980年代中后期,在新的办学体制和教育财政体制下,义务教育的投入有了显著增长。但这种增长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就因为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陷入了长期的停滞状态而放慢了。在较多欠发达地区,不但谈不上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即使是按照规定给予教育的费用也得不到保证,教育经费常常还被截留、挪用,政府给予教育的名义资金与学校实际得到的资金在数量上很不一致,这两者间的差额还相当大(郭建如,2002)。
在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增长缓慢,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预算内教育支出占GNP 的比例逐年下滑。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 的比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村教育经费支出需求增长快于财政供给增长,中国生均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中国公共教育支出约占全世界公共教育支出的1.2%,而负担的三级正规教育学生却占全球约20%.中国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现象严重。正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学校公用经费所占的比例连年下降,不少省市都出现过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比例已经较高,全国农村70%左右的中学和90%左右的小学未能按教学要求配齐仪器设备。
(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融资的问题由于农村和农业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涉及中国国家稳定和全局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农村教育将在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加之中国农村教育一直是中国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当前教育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在农村有突出的表现,所以农村教育列为跨世纪前后中国教育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农村教育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教育投资资金短缺、投资不足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中国农村教育资金问题不是资金短缺问题,而是整个国家财政体制内资金分配不合理的问题[2].县以上政府没有承担起义务教育服务提供的应有责任,是一种政府失灵。
学术界在讨论中几乎是一致性地认为,中国农村教育投融资体制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也是中国近年来农村教育投融资发展现实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在乡村基础教育融资方面,虽然建立起了一个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但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府基础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投资主要投向高等教育,基础教育投入经费比率下降,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较大。诺斯(North 1990,P80)在其《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投资于生产性知识的制度激励缺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也是这样。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即使要投资教育,也常把投资错误地诱导向高等教育,而不是比高等教育有更高社会回报率的初等教育。如果市场不完善,投资的私人回报率太低,不值得投资,就应该(在初等教育领域)给予应有的公共投资,这些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社会回报率。但事实是,政府往往忽视这些领域的公共投资,并由于行动者不健全的教育投资意思而对教育领域的投资形成误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 的比例在2%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6%),与发展中国家(3%~4%)也有差距。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中,义务教育所占比例从1991年的58.2%下降到2000年的53.8%。义务教育投入中,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也不断下降,由1994年的58.5%下降到1998年的53.9%。普及义务教育呈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缺口就更加突出。
第二,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财政体制内教育经费的分配不合理,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在基础教育领域没有提供有效的专项转移支付。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农村教育附加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这意味着,如果县乡义务教育经费不足,上级政府必须提供辅助性的转移支付。实际的操作结果是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基础教育,而许多贫困的县和乡镇,其财政不足以支撑本地农村基础教育体系,而上级政府对县乡政府在农村教育供给方面的辅助性支持很少。据有关调查分析,全国义务教育投入中,乡镇负担78%左右,县财政负担约9%,省地负担约11%,而中央财政只负担2%左右。鉴于我国许多县乡较为贫困,这意味着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提供有效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收入太少,而负责的事务太多,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中,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重只维持在50%-60%之间,而对于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政府却负担了70%以上的经费。在基础教育中,农村小学和初中的平均经费都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教育收费使得农民负担沉重。上述教育法规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农村教育经费必须主要从本乡镇农民中筹措。只要县级以上政府不提供部分资金,那么农村教育资金缺口只能主要由农民自行来承担,这成为造成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的重要因素。尽管教育收费属于受益税,是最有效的税种类型,因为受益者可以直接看到所付成本与所获直接收益。但是,在许多贫困地区,农民的负担有一定的上限,在其上限之上,如果所筹集教育经费仍然不能满足义务最低水平的教育服务需求,县以上各级政府有义务补充投入,至少保障义务教育服务的供给达到最低水平的教育服务供给。尤其是涉及到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子女教育,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已经推行县级政府负担本县域内所有教师的工资,这意味着我国已朝着正确方向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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