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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002-09-25    记者郑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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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西安9月25日电  记者郑少忠报道:为规范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知情权,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联合颁发的《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明确规定:从即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举报。

  公示的范围包括:经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或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以及各类经批准的代办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同时,还应公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及具体办法。学校应当在校内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内容。学校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要向学生和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便于学生和家长监督。

  陕西省境内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都要执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当参照执行。

  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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