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
(2)认定不端行为后采取的紧急措施
经费管理机构应命令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的人员终止使用竞争性经费。
研究机构应命令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的成员终止使用竞争性经费,依据内部规定对其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并建议撤销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论文及其它出版物。
(3)认定无不端行为后的措施
经费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应终止对经费的延缓措施,取消对经费的使用限制,并采取措施恢复投诉对象的声誉。
6、经费管理机构针对具有不端行为人员的处理措施:
(1)措施审议体系
经费管理机构应任命专门委员会,审议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人员的尚未使用的经费的处理办法。
按照经费管理机构的要求,委员会应审议对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人员的处理措施并报告结论。
原则上,为保证对不端行为做出合适的评判,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备专业知识的资深人员。此外,委员会成员不得与被认定存在不端行为的个人和研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相关措施的决定步骤
在措施的审议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不端行为的严重性和恶劣性、被认定者的参与程度、及其是否曾试图阻止不端行为。审议结果应随即向经费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委员会的报告,经费管理机构应决定对被认定者应采取的措施。在其做出决定时,应尊重委员会的结论。
经费管理机构应向如下人员或机构通报其采取的措施和涉及的人员名单:相关措施涉及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其它经费管理机构。
(3)相关措施涉及人员
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的研究所涉及的论文和出版物的作者(包括合著者),且其参与不端行为的事实已被认定。
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的研究所涉及的论文和出版物的除作者(包括合著者)以外的相关人员,且其参与不端行为的事实已被认定。
参与不端行为的事实尚未被确认,但已被认定为是对具有不端行为的研究所涉及的论文和出版物的内容部分负责的作者(包括合著者)。
(4)措施内容
终止经费
终止被认定具有不端行为的研究所配置的经费,并终止其它项目已分配的经费。
拒绝经费申请
研究经费的申请人若曾被认定存在不端行为,其经费申请不再予以批准。作为已被认定存在不端行为的研究中的合作研究人员或研究助手,在被确认与不端行为无关之前,其经费申请不予批准。
经费返还
若研究被认定存在不端行为,其应返还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返还的数额应根据不端行为的恶劣程度和整个研究计划的影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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