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
正式调查
若决定进行正式调查,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其成员需包括不隶属于调查机构且与投诉对象的研究领域相关的研究人员。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诉人和投诉对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正式调查的过程包括审查论文、实验观测记录、原始数据和其它相关记录,访问相关人员,要求重复进行实验等。在这一过程中,应为调查对象提供辩驳的机会,并保存表明研究可疑性的证据材料。
若经费管理机构要求,无论调查过程是否完成,调查机构都应向经费管理机构提交中期调查报告。
(3)认定
认定
调查委员会应在适度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如自正式调查开始起150天内)并对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认定。若存在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应确认不端行为的细节、涉及人员和各自的参与程度、以及他们各自在论文和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这些信息随后将被提交给调查机构。若不存在不端行为,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是恶意的,调查委员会同样将对相关事件做出认定。
责任
若投诉对象在调查过程中否定指控,则其有责任提供基于科学证据的解释。
若投诉对象因缺少关键记录(如原始数据、实验观测记录、实验材料和试剂等)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应认定其存在不端行为。但若有正当原因(如超出人为控制之外的因素)引起该情形时除外。
调查结果的通报
调查机构应向投诉人、投诉对象和经费管理机构通报调查结果,经费管理机构应将该结果上报文部科学省。
若发现投诉人存在恶意指控行为,调查机构应向其所属单位通报情况。
申诉
被认定参与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对象或被发现存在恶意指控的投诉人,可在调查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构递交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将由调查委员会评审。
调查结果的公布
当科研不端行为被认定后,调查机构应随即公布调查结果。
5、针对投诉人和投诉对象的措施
(1)调查过程中的临时措施
在正式调查开始后,投诉对象所在的研究机构应延缓对被投诉项目的经费支出,直至接收到调查报告。
经费管理机构在等待调查结果期间,可对投诉对象采取如下措施:停止对投诉对象的被指控项目的经费资助;限制批准投诉对象的其它经费申请;限制已批准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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