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用户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的和谐稳定,规范各通信企业在高校校园内的市场营销行为,促进通信企业公平有序竞争,更好地满足学校及师生对电信服务多样化需求,根据有关文件,针对我省高校校园电信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规范要求:
一、学校与通信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通信企业合作的规范管理,由本校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通信企业的各类合作,其它部门不得擅自与通信企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二、学校与通信企业要尊重校园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通信企业的电信业务或电信终端设备。学校不得将办理或者开通电信业务作为入学报到的必备条件。
三、学校不得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以及电信业务宣传资料等。
四、通信企业与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电信服务协议(含口头协议),阻止其它通信企业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已经签订的,应依法中止执行。
五、通信企业在校园内的市场营销行为必须接受校方统一管理,在指定场所开展电信营销服务。学校应为通信企业进入校园开展基础电信服务提供便利,满足校园用户多样化的通信需求,不得以进场费和赞助费等名义向通信企业收费。
六、通信企业(包括业务代理商)不得在校园内通过条幅、广告栏、宣传单等媒介开展与竞争对手的对比宣传和诋毁宣传。严禁在校园内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以及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
省教育厅与省通信管理局将进一步完善校园市场巡查通报制度,组成联合巡查组,在学校新生注册报到、春秋季返校等重要时期,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协商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省教育厅工作联系部门及电话:
厅信息办:任剑洪 0791-86756181
省通信管理局工作联系部门及电话:
市场监管处:邹金胜 0791-86207387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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