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设置(链接)
日本
1948年,日本制定的《少年法》仿美国部分州的做法,设置“家庭裁判所”审理少年非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的审级与地方裁判所相同,主要有下列权限:家事审判法规定的关于家庭案件的审判及调解;少年法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涉及少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第一审裁判。目前,日本共有50个家庭裁判所,242个分支机构和96个派出机构。
德国
德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少年法院。通常所说的德国少年法院,以及《德国少年法院法》所称之少年法院,是以下三种少年审判组织的统称:(1)在区法院设少年法官一人,处理较轻微的少年犯罪案件;(2)在参审法院设少年参审员二人,会同少年法官审理少年犯罪案件;(3)在地方法院设少年法庭(少年刑事庭),审理少年第一审案件和受理对区法院和参审法院的少年案件不服的控诉。
推荐专题: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人生旅程,从童年起步!
推荐阅读:胡锦涛: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幸福的童年
推荐阅读:温家宝与小学生上体育课 示范上篮连投进6个球
推荐阅读:别到"六一"才想起孩子们 尊重比"六一"更重要
推荐阅读:温家宝复信石家庄小学生:谨祝你们快乐、进步
推荐阅读:六一关注:避免花季悲剧我们的司法能做些什么
推荐阅读:六一节里的自闭症儿童节:他们更需要心灵关怀
美 国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院制度采取双轨制。联邦有联邦的法院制度,各州有各州的法院制度。各州对于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机构,约可以分成下列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由专设的少年法院审理;二是由普通刑事法院审理;三是将少年犯罪案件与家庭案件合并由家庭法院审理;四是在普通刑事法院中专设少年法庭审理。
台湾
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判机构设置如下:“直辖市”设少年法院,其他县(市)视其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分别设少年法院。尚未设少年法院的地区,在地方法院内设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分设刑事庭、保护庭、调查保护处、公设辅佐人室,并应在调查保护处配置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及佐理员。少年法院院长、庭长及法官等,除须具有一般资格外,应遴选具有少年保护知识、经验及热诚者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