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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远程教育国家行政管理
2003-06-02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 丁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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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远程教育的立法

   在世界远程教育历史上,有一些知名的远程教育院校是由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政府领导人直接倡导建立的。比如英国前首相哈罗德·威尔逊和英国开放大学,我国的邓小平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但是,各国都十分重视远程教育的立法,认为立法对规范和发展远程教育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西方发达国家,远程教育立法及远程教育院校法律地位的确立通常需要经历较长的准备、论证和立法程序.比如,英国开放大学从威尔逊1963年提出创建开放大学的倡议,到1969年英国国会通过皇家法令正式建立英国开放大学,共经历了6年时间。又经过了2年筹备,英国开放大学在1971年才开始招生开学,再如日本放送大学,早在 1967年即在文部省就有了“关于使用视频和音频广播于教育播出的模式问题”的咨询备案,1969年通过答辩一致同意着手建立放送大学,中经文部和邮政两省向内阁会议提出报告并进行长时间的可行性论证,终于在1981年以国会第80号法令《放送大学学园法》公布实施,前后经历了12年。又经过了4年筹备,日本放送大学在1985年才正式开学。与此作为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远程教育立法经历的时间通常较短。比如,泰国从1978年普密蓬国王亲自签署法令批准成立苏可泰·探玛提叻开放大学的议案,到1980年招生开学共用了2年时间。上述法令明确指出苏可泰开放大学是泰国第11所国立大学,享有其他国立大学同等的自治权。同时规定,苏可泰开放大学是一所使用函授、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实施远程教育,有利于学生自学而无需到固定教室上课的大学。依据法令,苏可泰开放大学的宗旨是:

  1.向公众提供自学的机会,而不必受非到课堂上课的限制;

  2.让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

  3.是所有的成年人(不受年龄限制)都能有继续学习的机会,以提高技能和丰富知识,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

  4.向更多的高中毕业生敞开高等教育的大门。

  再如,巴基斯坦在1974年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人民开放大学的议案,1985年即招生开学,1977年改名为阿拉玛·伊克巴尔开放大学。上述议案规定开放大学除了要履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般职责外,重点强调了开放大学的办学宗旨,即教育要面向社会,要为大众服务。

  我国远程教育的立法有自己的特色。我国在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确立了要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法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但总体而言,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我国教育领域的立法和法制也表现出相对薄弱和滞后的问题,远程教育的立法和法制建设尤其如此。这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法制建设不健全。以我国广播电视高等教育为例,立法滞后表现为我国广播电视大学实行的是“先上马,后备鞍”,即先建校、招生、开学、授课,后制定各项法规制度和明确规范的设置标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大多数省级广播电视大学都是于1978年建立、1979年全国统一招生开学授课。而我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各级广播电视大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是1988年制定并颁布试行的。此后,关于远程教育的立法工作又长期停滞不前。法制建设不健全还表现在我国远程教育的法规制度几乎全都是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决定,还有众多的会议纪要等,至今尚无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远程教育的法律法令。例如,在广播电视大学创建初期,由教育部和中央广播事业局共同召开了首届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试行方案》(1978年),会后(1979年),由国务院向全国批转了教育部和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的报告。而且,有些政策规定始终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官员的回函或电话答复记录。这些有关远程教育的行政法规、文件决定、回函回电不配套、不完善,对其内容的解释不统一、执行不力,且缺乏监督。此外,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及其规定的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等条款是否适用于各级广播电视大学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于是,我国广播电视大学在建设中存在两大难题:定位问题和投入问题。我国广播电视大学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定位问题的反思和争议,直至对“电大红旗能打多久”的疑虑,从反面表明我国远程教育立法的滞后和法制的不健全。因为对远程教育、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学校的定位,即对远程教育的性质和任务、地位和作用,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办学自主权的立法,是依法对远程教育实行法治和行政管理的基础。我国远程教育立法的滞后以及有关行政法规文件中对远程教育体制、机制和设置诸方面内容的不明确、不配套和不完善,即定位不明确,给远程教育的法治和管理带来了困难。其次,我国广播电视大学建设初期存在的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各级政府对相应各级广播电视大学的财政拨款没有明确统一的户头和标准等问题,也从反面表明了远程教育立法和法制建设的薄弱及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可以理解,这是我国正处在社会改革转型过渡时期的一种特征。而且,我国也不可能像英国或日本那样经过多年的论证和辩论,再通过立法后组织实施。这在广播电视大学建校初期会贻误时机。而且,在当时(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法制普遍不健全的环境下也不现实。问题是此后的20年中远程教育的法制建设依旧滞后。可以相信,我国远程教育界对立法和法治的强烈呼声以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立法和法治的日益重视会使远程教育的立法和法治逐步走向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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