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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生活需要用法调节
2010-10-28    语言文字应用(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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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常常需要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支撑。比如在国内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需要有关于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标准,需要有衡定普通话能力和汉字水平的测试标准;要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就需要有完善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因此,广义的语言文字“法”的外延,也应当包括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如《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标点符号用法》、江苏地方标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2009)等。

  语言生活的和谐,语言文字的规范,历来以宣传、引导为主。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当然离不开行政命令,但更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做好语言服务。据调查,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并不高,普法宣传是当前的重要工作。除了传统的宣传途径之外,更要重视网络的作用。应当把梳理整合后的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尽快数字化,置于互联网上,免费向社会提供语言服务,使需要者“触手可得”。要组织专家力量编写相关的辅导读本或实用手册,特别是利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10周年之机,加大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增加知晓度,使“有法不依、有规不循”的局面有所改观。

  近些年来,社会对语言文字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语言文字问题不断形成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比如:汉字简繁之论争;字母词的使用;姓名权与人名用字管理;网络新词语的社会效应;“火星文”对中小学生的影响;教学中淡化汉语拼音问题;民汉双语教学和英汉双语教学;汉语人名地名的拼音规范;母语地位及其所受到的外语压抑;城镇地名标牌的外文标注……

  这些热点话题,有些是语言生活发展提出的新问题,有些是历史“文化官司”的再过堂;在讨论中,有学术争鸣,有政策切磋,也有情感的喧腾。这些热点话题,有许多都涉及语言文字的“法”的问题。或者是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而未被注意,或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适应新的语言生活。

  社会快速进步,语言广泛接触,语言生活也异常活跃。和谐语言生活有许多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用法来调节。

  (李宇明: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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