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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足额配备幼儿园教师。对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编【1990】035号)和《关于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 84号)文件规定定期进行核编,并逐步配齐教职工。非公办幼儿园也要参照这一标准,配足教师、保育人员、保安、校医等。农村幼儿园(学前班)可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师中通过转岗培训的方式选择和补充教师。
(二十一)保障学前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十二)加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力度。依托集美大学、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和其他高校开办幼师班以及转岗培训班。重视学前教育骨干教师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重视0-3岁早教师资培养培训,建立学前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建立保育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教育部门要统筹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有计划地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进行轮训。重视学前教育教师的师德建设,增强其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意识,弘扬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崇高师德。
(二十三)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任前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建立民办幼儿园(含早教机构)聘用教师报备制度,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和专业要求,聘用前报教育部门备案。
七、重视质量提升,构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有效机制
(二十四)提升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能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的中心和示范基地。构建以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为核心,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 “对口帮扶”制度,并将帮扶成效纳入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考核评估项目,提高农村、薄弱幼儿园教育质量。
(二十五)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和学前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以学前教育信息化促进学前教育现代化。
(二十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学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制定并实施幼儿园保教规范,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创造良好保教环境,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禁止以举办实验班和兴趣班为名在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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