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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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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十六)建立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核拨标准,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市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及教师、园长培训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在征求各区意见基础上制定。建立幼儿园经费投入的市、区财政合理分担机制,新建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对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民办幼儿园质量提升奖励以及无证幼儿园整改为批办园的奖励资金,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区由市区财政按5?誜5比例分担,同安、翔安区由市区财政按6?誜4比例分担。对公办幼儿园的改扩建项目,按6班、9班、12班的规模,市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十七)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十八)市区两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和民办幼儿园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幼儿园要建立享受补助幼儿的档案,做到据实申报补助、不得虚报,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公开补助政策,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并及时申报符合条件在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大幼儿园收费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编【2011】213号),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体和部门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执行分级限价制度,由各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对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收费可按最高限价上浮20%,但须办理收费报备手续。其他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条件和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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