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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理顺集体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村(居)办幼儿园(学前班),把镇辖区内的村(居)办幼儿园(学前班)作为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或教学点进行管理。编制部门根据分园总生员情况为中心园核定人员编制,统一调配;教师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要参照公办园的标准配备师资,落实教职员工薪酬、社会保障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委派公办园长、教师,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努力提升办园水平。
(十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坚决整治无证办园。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对现有无证办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整改要求的,准予过渡办园。经区教育部门同意筹办的民办幼儿园,其收费限额和财政补助,参照基本合格园标准执行。无证园经整改达到正式批办标准的,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办学规模达到12班、9班、6班、3班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和门禁制度,严格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加强师生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相关的演练。卫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和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幼儿在园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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