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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教育规划纲要》用三个“重要”来表述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现在关键就在于如何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如何支持民办教育,如何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为此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在立法层面
一是协调解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间的不衔接问题,对客观存在不一致之处的相关条款作出适应性调整,及早统一和协调相关规定,以维护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增强可操作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二是根据《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涉及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对“民办非企业法人”、“合理回报”等概念,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学校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及资产增值部分产权的确定,民办学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风险防范等进一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等。
三是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义,明确将民办学校列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法人属性上保障民办、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消除对民办学校实际存在的诸多身份歧视。
四是在试点基础上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制度,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两类学校发展的适当办法,更好地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
二、在体制层面
一是构建公民办共同发展格局。要转变目前公、民分离(分立)的传统“共同发展战略”,逐步形成公、民融合的现代“共同发展战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与现代政府公共治理结构相一致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
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
三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要明确管理民办教育的职责,政府主要职责在于制定各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教育市场,依法对民办教育实施督导和检查等方面。
四是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要理顺政府管理民办教育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教育部应设立民办教育司,专司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三、在支持层面
一是明确合理回报政策。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考虑,在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应尽快分类明确民办学校初期投入及增值资产的最终归属,并及早制定出台出资者的合理回报政策,以激励更多社会资金转化为教育资源。
二是健全财政资助政策。在明确民办、公办学校具有同样公益属性和同等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的直接资助制度。政府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
三是尽快分类制定民办教育的税收、土地、金融及其他配套优惠政策。如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应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等。
四是制定人才支持政策。畅通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渠道,组织公办、民办学校进行优质师资交流活动,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支教或任教。为公办高校派驻政府督导专员,选择年富力强的优秀骨干到各类民办学校挂职当校院长、幼儿园园长。鼓励地方采取对口支教方式,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在保障层面
建议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建设规划、教育管理与指导、招生、督导和评估等方面应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同时特别要注意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要鼓励民办学校举办者将办学节余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工资,对学校资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建立与民办学校运行期间政策优惠反向挂钩的激励性制度。
也要注意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应该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在教师的业务发展、福利待遇等方面保证一视同仁。最后还要特别注意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对待;要将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让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同层次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五、在管理层面
要坚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扶持,规范只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只有规范,才能发展。建议消除偏见、严格准入同时加强办学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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