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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办教育近年发展成就可圈可点,但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很多具体条款得不到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基层民办学校的生存境况仍显逼仄,其中民办学校对学校权利和教师权益问题反响最为强烈,其中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普遍而突出。
一方面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缺少自主权。全国大部分地区民办学校招生仍采用计划方式,基本按照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并受到很多限制。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行政部门大多简单套用公办学校模式,对民办学校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其生源比例、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对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机制缺乏尊重。由于近年适龄学生数量锐减,民办学校招生生源空间受到严重挤压,造成了一些民办学校校舍设备大量闲置、教学资源浪费严重,甚至因生源不足而倒闭。
二是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特别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受到封锁。因高考模式及教学内容不同,省份之间的跨地区生源已不可能。而同一省份内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也大多因市、县行政部门的地方保护而根本无法实现。
招生权是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民办学校开辟生源、维护学校正常运转和促进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民办学校吸引优秀生源,办出水平和特色的前提。
为此建议,首先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规范管理与服务,充分尊重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作为直接面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自负盈亏的民办学校,应该比公办学校享有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尤其是更充分的自主招生权,从而能够发挥自身优势,满足家长和学生多元选择教育的权利,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需要少一点“行政干预”和“计划分配”,需要从根本上尊重关乎民办学校生存的招生权等基本权益,确立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和自治的地位。
其次,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尽快清理、取消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取消地方政策壁垒,允许民办学校与学生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学生来源不受学生户籍限制。在学籍管理,招生考试办法,给予民办学校必要的政策空间。不断扩大民办本科院校自主招生权,探索“校考+高考”、“联招联考”、“单招单考”、“注册入学”等多种招生模式,民办中小学招生实行“学校保障条件、政府核定总规模、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学校自主录取”的办法,学生可去就读学校所在地办理学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设置地方保护性或限制性政策。
再次,对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在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信息,要依法管理。督促民办学校在课程开设、教育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走特色立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内涵发展的道路。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从管理监督,走向服务激励。
(朱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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