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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热议:校车安全能否一"标"到位
2012-03-09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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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国两会


2012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关注教育改革 开启教育新篇章

   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 

  ■程方平 

  根据学校教育的需求和校车问题的现实,站在学生安全这一最基本、最直接的立场上,依据《宪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具体的校车法规,明确相关各方责任是当务之急。在不少发达国家,校车的使用已有近200年的历史,不少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有数百种之多,而所有相关法律在涉及校车安全的问题上,都会明确学生的生命安全至高无上、不容侵犯,没有任何理由让其面对丝毫风险。其最根本的理由是: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而学生又难以对自身安全加以充分保护,必须要有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和学校各方给予充分的、不容任何疏漏与闪失的绝对保障和系统支持。 

  各国在校车相关法律中有极为细致的规定。如在校车制造方面,底盘重量、发动机位置、车门开处、核定载客量、出现交通事故时的安全保护设施、颜色和信号标志等硬性条件必须达标;在与社会车辆的关系上,校车享有绝对优先权,甚至还超越救护车、消防车的等级,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凡遇校车停靠路边学生上下车时,即便是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都要完全处于停车状态,并要拉开至少20公尺的距离,当校车将进入停靠点时,周围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英里;凡对校车及其乘坐学生造成威胁者,将被定为联邦罪行,严重的要判20年甚至终身监禁。由于法律细化、制度合理、监督到位、处罚严厉,美国等国的校车交通事故都降低到万分之一以下,对学生安全的保障程度极高。而在我国,以往出现的校车问题主要是由于缺少具体的制度和详尽的法律规范,负责经办的地方政府、学校或企业等,不仅目的多元,甚至有单纯营利想法,而且对相应的风险与责任又不想承担。致使问题一出,混乱即起,无法追究责任。 

  当然,涉及国民基本权利之一的校车问题,也不可能全由政府一方面独立承担风险,也要由社会、学校等相关各方在责权清晰化的基础上共同负担。显而易见,若要推行校车制度,政府、学校和提供校车的企业等,都将面临十分现实的调整和选择,在跨界管理中分清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尽管在实践中还可引入保险机构再行分担,但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清晰、不明确,则实施过程必会乱象丛生。 

  在这方面,国际经验和相关法规均十分丰富和完备。值得借鉴的办法是:由政府负责投入、立法、监督,制定高等级的企业、车辆、司机、安全等标准,以及明确的路线、优先的路权和严格惩罚条款等;由行业进行自律、实施培训、维修车辆、保证运营安全;由学校进行与校车相关的教育和学生乘车训练;由社会各方面共同促进国民对校车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包括避让、安全距离、校车的颜色等。 

  而从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看,立法、执法、监督等整体法制建设的情况,行业的规范与自律状况,相关各方的责任到位与管理情况,交通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应对灾害和危险的能力状况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若急于出台法规章程铺开投入,各方面的责任、义务不能分担到位,则不仅校车问题难以改善,还会引发新的混乱。特别在我国真正需要校车的偏远贫困地区,影响校车安全的因素很多,包括道路状况、自然灾害、社会治安、司乘与管理人员素质、维修和抢救条件、学校安排能否到位、家庭和社区的配合、管理的疏漏和制度本身的局限等,均很难在短期就达到理想状态,若在法律制定与制度设计中,忽略这些具体的现实和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则不仅相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严重质疑,还会给校车实践带来诸多新的困难。 

  为此,在我国校车的问题上,一方面要理清原则和思路,抓紧出台相关法律,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明确相应的标准和责任;另一方面还要经过深入的调研实验,将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无一遗漏地揭示出来,并通过细化规定、进行宣传、积累案例,努力将工作做到极致,负责任地为我国的中小学生创造安全上学的基本条件和环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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